【預設醫療指示】政府今年內提交預設醫療指示條例草案 指示須兩名證人見証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5/11 16:36

最後更新: 2023/05/11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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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政府昨(10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介紹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框架。政府正著手草擬法例,目標是在2023年內提交《條例草案》及在居處離世的相關修訂。

政府表示,醫管局一直根據普通法讓其病人於有需要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不過目前未有正式立法條文,令訂立該指示的人士及業界產生不確定因素。政府指,自2012年以來,每年由醫管局病人訂立的預設醫療指示數目有上升趨勢,其中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另外,安老院舍發生的死亡個案,無論死者是否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或死前14日內最後患病期間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均須報告為死亡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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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需兩名證人見證  「慎入易出」撕毀文件可解作取消指示

《條例草案》將規定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士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如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而其所訂的條件獲符合時,則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雖然政府鼓勵訂立者使用範本表格, 但並非採用範本表格的預設醫療指示,不過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不會被視作有效。

草案會訂明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而其中一人須為醫生。該名醫生須信納訂立者在 訂立該指示時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亦須向訂立者解釋預設醫 療指示的性質及拒絕指明治療的後果。此外,上述兩名證人 須符合某些條件,包括在盡其所知的範圍內無權享有訂立者 的遺產中的任何權益等。

草案將賦權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者,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可隨時撤銷或訂立新的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須採用書面方式訂立;而考慮到「慎入易出」的原則,《條例草案》將建議訂立者除了可採用公眾諮詢報告中建議的口頭或書面方式撤銷預設醫療指示外,亦可使用 燒毀、撕毀等其他方式。

至於未成年病人或沒有上述的預設醫療指示的無精神行為能力的成年病人,如各方(包括主診醫生和該等病人的家屬等)達致共識,認為進行心肺復甦術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則醫生亦可為該病人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

院舍長者被診斷患末期疾病並於離世前14內獲診治  屬不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條例訂明如指明院舍的住客在該院舍死亡,而該名住客死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死前14日內的最後患病期間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且在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出最後診斷,以確定該名住客死於自然原因,則該宗死亡個案不屬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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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展棋